重要!原机关养老保险问题

2023-05-19 00:57:49 帮兄聊社保

我这个人有一个习惯,就是对于陌生的电话,或是没有储存在手机通讯录里的电话,我一般是不会接听,如果有重要的事情,一般这个这个电话会重复打来几次,这大概是这些年来陌生的骚扰电话太多的原因。

骚扰电话一般都是要你贷款的,买房子的,装修的,或是买保险等,所以很是头疼。昨天来了一个老家打来的电话,一看手机号是泸州的。虽然那是陌生电话,但这是老家的电话号码我还是要接的。

电话那头我刚接听电话,就传来了你是何哥啊?哈哈,一听何哥这个称呼,我就估计是认识的人,或是有什么事情要说的人,最后对方自报家门,是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于我辞职前的单位,就是泸州市古蔺县政府办公室,这么多年了,还能接到娘家人的电话,虽然不认识,但也还是感到非常亲切。


(相关资料图)

对方告诉我,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保部门的要求,要对过去在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过养老保险,现在已经离开了机关或是事业单位的人进行清理。

清理的目的主要是对在2014年9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过养老保险,由于信息建立资料不全,漏退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需要核对个人信息,完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信息库,然后将以前在机关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给个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真正实施的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的,但在2014年9月之前,部分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1996年1月就已经开始和企业职工一样,每月在本人工资中扣缴了养老保险费用。

虽然那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是比较早的,但由于单位缴纳部分是采用财政挂账的方式一直没有到位,加上全国性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不明确,基本上属于地方试点的性质。虽然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并没有像企业职工那样,按照养老保险制度额规定来办理退休,而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

对于现在还在职的工作人员,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是采取转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的方式,对于在2014年9月之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是采取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的方式。

但还有一种人处于政策的空白地带,那就是像我们这种以前在机关工作扣缴了养老保险,个人辞职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或是在就业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或是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异地的人。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过去在机关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并没转移到异地,虽然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但个人以前在机关的扣缴的钱,还躺在社保部门的个人账户里,成了漏退的对象。

以我自己为例,我是从1999年7月辞职的,辞职之前是在机关缴纳了养老保险,从1996年开始计算到1999年,大概缴费年限不到三年,估计也就是300多元钱。从1999年8月起我开始以个人身份缴纳,直到2008年转到重庆市。

但我转到重庆时,首次的缴费时间是从1999年8月开始计算的,1999年之前视同为缴费年限,1999年8月之前的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没有计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也没有转到重庆市,这笔钱就一直在老家社保局的系统里。

由于现在我已经退休,也不知道这点钱还可以退。以为在退休时已经计算了视同缴费年限,以前交的钱就不会再退了。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社保部门现在主动清理了,而且以过去的工作单位为单位进行清理统计,报省级社保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对于已经退休的人要做退费处理。

按照我们老家县人社部门的文件规定,要在核对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按原老办法要将个人账户清退给原参保单位,再由原参保单位退给个人。比如我的原参保单位是古蔺县政府办公室,那么这笔钱就要由社保局退给政府办公室,再由政府办公室退给我个人。

对于已超龄的判刑人员和清理工作结束后不能导入省系统的判刑人员,由原单位准备相关资料报市级社保局审核后,按老办法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于现在已经判刑的人员,将原来在机关参保的费用退回后,直接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对判刑人员是有利的,因为可以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也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按四川的处理办法,结合我的情况来分析,凡是在2014年9月之前,按照过去试点的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于在辞职、判刑以后,在养老保险转移时没有将以前在 机关缴纳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办理退休时以前在机关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没有计入个人账户,而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以前在机关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应当属于退费的范围。

如果你符合这种情况,最好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一下,看看当地有没有类似于四川的处理办法,如果有就要去申请办理退费,虽然钱不多,而且时间过去几十年了,但这是自己的钱,自己应该退回来的钱,不然在社保局就形成了呆账,无法处理的账,钱多钱少都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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